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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排污许可申报服务放心可靠「多图」

发布:2020-07-18 12:53,更新:2010-01-01 00:00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第四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1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府部]提供专业、的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通过国家总体指导,省市县加大技术服务、强化宣传培训等方式,按照分行业、分阶段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2017年6月底基本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10月底基本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钢铁、水泥等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截至21日早上8点,全国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约13000张。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各地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特别是开始摸清家底,逐步清理问题企业;采取集中审核方式,引入了第三方咨询机构,也培养和壮大了扩大了技术支持队伍;积极探索排污许可信息化管理,推进数据的互联互通。

总体上看,排污许可的顶层设计已经基本落地完成,上述成绩的取得与在座各位的工作密不可分,通过各个部门大家共同的努力紧密合作,积极沟通,协同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展总体顺利,开局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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