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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诚信企业推荐

发布:2020-07-20 10:58,更新:2010-01-01 00:00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管理服务指南应当列明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所需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1专用印1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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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1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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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内容繁多,以2017年农1药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为例,需详细了解《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1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目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总则共8条,许可证内容4条,相关申请与核发共19条,涉及实施与监管5条,此外还有1条附则,与现有许可证衔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1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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